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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14    发布人:文明办 张银爽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的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群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领全校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

(二) 作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广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 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四)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 发展同兄弟院校的横向联系,开展健康向上的校际交流活动,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

第四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各级学生会组织的一切规章、办法和决定都不得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第五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参加学生会工作和活动;

(二) 对各级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实行监督;

(三)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支持学生会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会的决议,维护学校、学生会和广大同学的荣誉和利益。

第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九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由各二级学院按全校学生人数适当比例选派代表组成,并按适当人数组成代表团。

第十一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 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六) 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第十二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学委会对学生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学委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及学委会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从学委会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秘书长由共青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委派专门教师担任,代表共青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 执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的决议,负责召开学生会各项会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三) 领导、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学生会的活动;

(四) 建议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及相关事宜;

(五) 主席团成员因故变故,由主席团和秘书长协调决定增补方案,并须经常代会通过。

第十五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的职权:

(一) 兼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委会主任,全面主持学委会工作;

(二) 负责召开、主持学生会全体会议和学委会扩大会议;

(三) 全面主持学生会工作,协调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工作;

(四) 定期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工作会议;
  
(五) 经学生代表大会授权对外代表全校学生。

副主席职权:协助主席工作,分别主管和具体领导学生会各个职能中心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秘书长职权:

  (一) 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

  (二) 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

  (三) 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学委会全体会议、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

副秘书长职权:协助秘书长进行各项工作,管理学生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学生会主席团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每年一次通过集中会议及书面形式,听取全部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负责,履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职责。

 

第四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是二级学院的群众性组织,为校学生会下属团体会员,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及校学生会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根据本学院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职权:

(一) 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所在学院学生会的活动实施,并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二) 报请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任免学生会干部,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三) 代表学院参加校学委会(扩大)会议,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反映同学意见,商讨有关事项,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须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杜绝“行政化”倾向。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须明确部门工作职能,参照校学生会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相应职能部门与其对接,并对班级委员会设立相应制度。

 

第五章 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其他班干部等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校、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会

                             201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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