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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18    发布人:文明办 张银爽

(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研究生党总支、校团委指导下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依靠全体研究生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和维护学校全体研究生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营造“交流、互助、团结、进步”的生活、学习和研究氛围。

第四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开展思想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组织学术交流。开展专题讲座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增强学术氛围,提高创新能力。

(三)营造健康氛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搭建沟通桥梁。搭建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五)协助管理服务。协助研究生党总支、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管理服务工作,关心并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建设事业。

第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在学校注册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本会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运行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监督;

(四)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类研究生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相关任务,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三条   研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研究生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研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善于团结研究生同学,热心为同学们服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顾全大局;

(三)道德品质优良,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能如实反映研究生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行使研究生民主和监督权利;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研代会会议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会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研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应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研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大会提案,听取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说明答复;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新一届研究生会;

(五)行使应由研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研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采用表决制。研代会表决章程修正案需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以外的其他问题,需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在通过的基础上,票数多的当选。

第四章 研究生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是研代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常务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部门组成,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筹划研究生会整体工作,可对各组成部门设置及干部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研究生党总支通过。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负责研究生学术、实践、宣传、文艺、体育、生活等工作,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一)诚实可信,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

(二)愿意从事研究生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

(四)未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和各部部长、干事采用免职和辞职制。如任职期间未履行相应职责,由研究生会讨论,报研究生党总支同意,免去其职务;也可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党总支提出辞职。所缺职务,由研究生会提名,经研究生党总支同意,即可增补。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班委会是研究生会的基本单位,由全体同学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受研究生会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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