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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03    发布人:新闻中心 李传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校信息,加强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时限明晰。

第二章 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学校所属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四)负责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指导学校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院系)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受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细则的行为。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有关事宜和信息公开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有关信息的公开;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

(三)负责填报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表,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四)如提供、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该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受众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细化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公布并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一)网站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主页、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其他媒体

学校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各类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汇编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三)重要会议

学校在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信息发布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保密审查,公开属性、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的审查等。

(二)凡是部门审查难以把关的信息,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

(三)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根据信息工作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承办依申请公开,提出答复意见,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各单位在承办依申请公开中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各单位在承办依申请公开中有异议的,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必要时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制度。信息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普通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以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须报经主管该项业务的职能部门复审;复审后再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特殊情况需通过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每个审查环节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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