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单位”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丰富创建内涵,巩固创建成果,激励创建单位,调动创建热情,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卫工作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单位”创建评比办法。
一、评比原则
1、坚持自我创建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学年度评比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4、坚持区别对待、分类评比的原则。
二、评比时间
评比周期为两个学年度,评比时间与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评比年度保持一致。
三、参评对象
“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单位”评比分别按教学单位(特指承担学生教学及管理任务的教学院部)和非教学单位(含党政机构、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直属及其他单位)分类进行评比。
四、评比名额
1、“文明单位”称号不设名额限制。
2、”文明示范单位”的评比在“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开展,一般不超过当次获评文明单位总数的15%。
五、评比条件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卫工作党委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积极参与学校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可申报“文明单位”。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本单位成立不少于两年;
3、本单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合格;
4、本单位教职工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群众满意度高;
5、符合创建平安校园和健康校园的要求;
6、对在本轮评比期内,在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及平安单位活动中未通过校内“安全单位”合格评估,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违反学术科研道德规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教职工涉及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文明单位”的评比。
在学校文明创建工作中组织有力、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文明示范单位”。
六、评比程序
1、各参评单位根据评比通知精神(评比通知由校文明办下发),在单位内进行宣传动员;
2、各参评单位提交“文明单位”(可同时提交”文明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3、校文明办汇总整理参评单位提交的“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单位”申报材料以及收集统计各单位提交的自评表,互评表;
4、校文明办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和汇总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5、校文明办根据评审结果组织”文明示范单位”申报单位进行校内答辩;
6、“文明单位”的综合评定成绩和”文明示范单位”的评比结果由校文明办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议;
7、审议结果由校文明办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8、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七、“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单位”的评定方式
1、“文明单位”评定通过自评、互评和专家评的形式开展,形成综合评定成绩,最后根据总成绩评出文明单位,其中:
自评(权重40%):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实际,依据相应的测评指标进行自评;
互评(权重30%):依据测评指标,各单位结合其他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总结,对其进行打分;
专家评(权重30%):校文明办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审,并完成汇总评分以及排序工作,提交文明委审定。
2、”文明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在“文明单位”评定的基础上开展。校文明办将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现场汇报展示及答辩情况进行评比。
八、表彰及奖励
对获奖单位、部门,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获评“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单位”的,除了颁发奖牌和证书外,获奖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获奖单位的优秀事迹将通过校内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明单位”自评表(适用于教学单位)》
附件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明单位”自评表(适用于非教学单位)》
附件5:《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明单位”测评指标(适用于教学单位)》
附件6:《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明单位”测评指标(适用于非教学单位)》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