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文明创建活动优秀项目”“精神文明好人好事奖”
“文明示范岗”及“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为弘扬先进典型,深化文明创建,构建和谐校园,按照“项目推进、品牌培育、表彰先进”的总体要求,学校决定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设立“文明创建优秀项目奖”、“精神文明好人好事奖”、“文明示范岗”和“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四个奖项。具体评比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
各单位、部门在文明创建、校园文化、师德建设等活动中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各项工作,包括理论创新、工作创新、机制创新中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特色活动,以及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等。
二、参评要求
(一)文明创建活动优秀项目
1、评比范围
各单位在本轮文明创建周期内,围绕学校内涵建设和文明文化建设开展的,能展现良好教风、学风且行之有效的文明创建活动,主题突出、内容健康、特色鲜明。
2、评比条件
文明创建活动优秀项目应当是经过1年以上的培育积累,有组织、有策划、有主题、有实践、成系列、可持续的集体项目,体现思想性、时代性、创新性、操作性和持久性的统一,并在校内外有良好的影响。同时,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举措、有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2)在推动学风建设,促进良好校风形成方面扎实有效的项目;
(3)为迎接重要节日、纪念日而开展的特色活动项目,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
(4)在弘扬高尚师德,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中,取得良好成效的;
(5)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服务师生员工,广受大家好评的;
(6)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中,持续开展并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的;
(7)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体现文明新风,并且深受师生欢迎的;
(8)在区校联动、文明共建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9)在帮困助学和扶助弱势群体方面有突出成效的;
(10)在推进基层文明创建管理工作中有明显特色的。
3、申报要求
(1)各单位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后,确定拟申报项目。申报材料要有计划,有措施,可操作,每个单位或部门可报1-2项。
(2)属于本单位或部门的专门工作项目且有学校(含上级)专门经费专项资助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及评比。
4、评比流程
(1)各单位、部门认真总结,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2)校文明办对申报单位所报项目进行初审;
(3)校文明办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比优秀项目不超过10项;
(4)评审结果由校文明办报校文明委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5)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二)精神文明好人好事奖
1、评比范围
“精神文明好人好事奖”主要面向在职在校的我校师生,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且在校内外媒体有过报道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例。
2、评比条件
(1)运用专业技能服务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好事;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取得较大社会反响的好事;
(3)在支持、理解、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
(4)在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的典型感人好事;
(5)为他人排忧解难、送温暖、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好事;
(6)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好事;
(7)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帮困助学、无私奉献的好事;
(8)在其他方面为学校或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影响的好事。
3、评比流程
(1)各单位依据评比通知精神,广泛宣传动员,并组织师生员工积极推荐候选人员事迹;
(2)在师生员工推荐的基础上,各单位撰写好人好事的先进事迹,并填写申报表提交,个人申报可直接自荐;
(3)校文明办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候选好人好事进行初步评审,评比数量不限;
(4)评审结果由校文明办报校文明委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5)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文明示范岗
1、评比范围
申报“文明示范岗”的单位,必须是服务师生的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及教学单位下属办公室等校内单位,且暂不设专项评奖的工作岗位。
2、评比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岗位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参评“文明示范岗”:
(1)严格执行《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
(2)落实“一点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 首问负责制”及“午间轮休制”等制度表现突出。热情待人,文明服务,师生反映好。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岗位技能过硬,综合业绩突出,勇于开拓创新,职业道德良好,立足本职,岗位奉献。
(4)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评比流程
(1)各单位对照评比条件,在深入了解、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开展“文明示范岗”推荐工作。
(2)校文明办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候选“文明示范岗”进行初步评审,入选数量不超过10个;
(3)评审结果由校文明办报校文明委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4)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四)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
1、评比范围
申报“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个人。
2、评比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个人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参评“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格自律;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入学校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在学校和部门的文明创建工作中承担文明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中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奉献,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评比流程
(1)各单位对照评比条件,在深入了解、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工作;
(2)校文明办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候选“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进行初步评审,入选数量不超过10人;
(3)评审结果由校文明办报校文明委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4)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评比时间
评比周期为两个学年度,评比时间与校“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单位”评比年度保持一致。
四、评比表彰
1、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校文明办适时对基层单位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考核。
2、各参评项目的有关资料由校文明办汇总,组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报文明委及党委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后进行表彰,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参评上级有关奖项。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
2018年4月